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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農產品安全監管的重要里程碑,填補了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空白。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中國農業生產的實際出發,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確立了相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2)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發布與實施制度。
(3)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
(4)農產品生產管理制度。
(5)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6)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7)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布制度。
(8)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對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和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以及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準上市銷售,嚴格市場準入,這就對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技術推廣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此部法律的出臺,有利于規范農產品生產、銷售行為和秩序,保證公眾農產品消費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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