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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管理辦法
農質安發[2007]14號
關于印發《全國無公害農產品
工作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工作會議(廈門)精神,全面加強無公害農產品工作體系隊伍建設,推動無公害農產品事業又好又快發展,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在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全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題詞:無公害農產品 工作機構 管理辦法 通知
抄送:各省(區、市)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主管廳(局、委、辦) 本部發送: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辦公室 2007年8月30日印發 |
全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管理,加強無公害農產品工作體系隊伍能力建設,推動無公害農產品事業快速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是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工授權從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為公眾提供農產品安全保障的公益性機構或者部門。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下,履行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及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職責。
第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定期對在無公害農產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制定無公害農產品年度工作計劃和推進方案,建立規范的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復查換證的組織申報工作,并按照分工進行審核;
(四)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和復查換證的組織申報工作,并按照分工進行審核;
(五)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產品檢測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組織申領、發放與使用監督管理;
(七)依法對本地區、本行業獲證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產品實施跟蹤檢查與監督管理;
(八)開展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指導和認證管理知識培訓;
(九)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和追溯系統的推進建立工作;
(十)組織開展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宣傳與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十一)承擔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二)承擔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質量體系推行及相關認證工作;
(十三)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執法監督工作;
(十四)完成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具有專職從事無公害農產品工作的人員,省級工作機構不應少于10人,地市級工作機構不應少于5人,縣區級工作機構不應少于3人;
(三)有財政專項資金和公用事業經費預算,能夠保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核、監督管理、標識推廣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質量體系推行等工作需要;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運行程序;
(五)具備開展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及辦公通訊設施設備。
第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設置認證申請受理、認證審核、評審發證、標志推廣、監督管理、包裝標識、標準檢測、宣傳培訓、技術推廣、產地認定、地理標志管理、質量體系管理等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
第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有穩定的注冊檢查員和監管員隊伍,定期開展培訓,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建立相應的專家隊伍,能夠定期為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提供評審、咨詢、決策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無公害農產品工作制度、規范和程序開展無公害農產品工作。
第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及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維護申報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工作規范性、時效性、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及年度工作計劃安排。
第十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注意收集工作中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做好預警分析。發生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名稱、負責人、聯系人、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時,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實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條件、工作能力、工作質量等。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對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進行考核;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負責對地、縣兩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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